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学校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供应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学校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建立供应商库,对供应商统一管理。
第五条 采招中心在供应商库建立供应商评价档案,作为后续学校非政府采购活动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供应商库的建立
第六条 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申请进入供应商库。
供应商库实行供应商自愿注册与报名采购项目登记入库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供应商的注册程序:
(一)供应商在华东理工大学采购信息网( http://czzx.ecust.edu.cn/)上注册,并填写《供应商注册登记表》,同时网上提交相应材料的扫描复印件;
(二)采招中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供应商获得准入资格,进入华东理工大学供应商库。
第八条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已入库的供应商,如填报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变更维护。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询问、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采购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对获取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接受各级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采购合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要求:
(一)参加采购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假借他人名义或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格证明文件参与采购活动;
(二)认真编制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的材料真实可信,无任何伪造、虚假成份;
(三)遵守采购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五)在采购过程中,不打探采购人的工作秘密,不进行旨在影响采购结果的活动;
(六)供应商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七)中标、成交后,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二条 经过准入资格审查合格的境外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权利、义务和行为要求与境内供应商相同。
第四章 供应商的评价
第十三条 供应商的评价档案包括供应商在整个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表现记录,及中标、成交之后的履约评价等。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将被清退出库: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学校认为应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采招中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校内采购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服务对象代表等进行供应商履约评价。
第十六条 供应商的履约评价以结果为导向,根据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属性和特点设置评价因素及权重,评价内容包括交付、质量、服务等。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履约验收材料可作为供应商履约评价的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对供应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