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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校采〔 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9-08   浏览次数:

华东理工大学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实现学校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且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管理,是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负有主体责任,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采购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采购申请单位。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尽可能客观,量化指标应当尽可能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分包要求,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合同类型及文本、履约验收方案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法务办备案后的合同原件提交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执行履约验收,可以邀请采招中心参与验收。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报告提交采招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采购申请时提交《华东理工大学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表》。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采购人及相关单位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机制,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二十条 学校对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建立审查工作机制,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按要求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查工作由采招中心组织,实行办理、复核、审定。审查内容包括:

(一)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二)采购方式、合同类型等;

(三)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

(四)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五)非歧视性审查;

(六)竞争性审查;

(七)采购政策审查;

(八)履约风险审查;

(九)学校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或师生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审查工作可以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实施,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参与审查。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操作中涉及采购申请、审查、履约验收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采购项目的需求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采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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