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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校采〔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09-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纳入学校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产生、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动态调整、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采招中心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及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华东理工大学采购信息网”(http://czzx.ecust.edu.cn/)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并如实填报本人的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而在评审工作中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评审专家应当自行登陆“华东理工大学采购信息网”(http://czzx.ecust.edu.cn/)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职称、执业资格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采招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选聘为学校评审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采招中心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学校认为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专家产生与使用

第九条  评审专家由采招中心根据项目特点,从专家库中自行选择,或者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专家人数少等情况的项目,由采招中心负责人通过集体决策自行选择产生评审专家。

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项目评审需要的,采购人或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入库后再选择使用。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招中心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招中心应当及时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招中心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招中心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招中心应当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

采购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标准支付。

异地评审的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凭据报销。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学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从本专家库中自行选择或随机抽取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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