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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采购工作廉政规定》(校采〔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06-1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采购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力度,倡导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学校采购工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执行,按采购程序办事。要健全和完善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采购管理部门和参与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采购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执行。

二、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及党员要带头学习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廉政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采购工作。

三、采购管理部门和参与单位对工作人员要定期组织廉政学习,经常性地开展廉政教育,通过廉政法规宣传、典型案例分析等强化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增强抵御岗位风险的能力,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

四、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工作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采购政策法规,严格执行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切实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要积极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加强对防控重点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坚持重要环节双人操作。凡达到二级单位采购限额下限的项目,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廉洁协议。

五、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准以个人决定代替应由集体做出的决定。

2.不准向采购管理部门指定供应商,违反规定干预采购招投标工作。

3.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采购资金;不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干预采购结算活动。

4.不准泄露需要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5.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供应商或他人谋取利益。

6.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供应商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7.不准接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馈赠,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到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登记、上交 ;不准参加供应商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安排。

8.不准违规收受供应商的回扣、手续费,不准接受供应商以劳务费、加班费、津贴等各种名义提供的酬金。

9.不准在供应商处报销任何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10.不准向供应商介绍自己的亲属从事与供应商有关的采购活动,不准自己的亲属以任何名义或变相形式接受供应商的利益输送。

六、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管理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17年4月11日发布的《采购工作廉政规定》(校采〔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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