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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采〔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6-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华东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医药品等。具体是指科研仪器、大宗实验材料、办公设备、影音设备、厨房设备、计算机成品软件、汽车、空调、家具等。

        科研仪器设备的界定及采购按照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性、技术性或劳务性服务内容,诸如各类咨询、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软件授权使用;专业培训、会展、租赁;物业管理、校园保安、绿化维护及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等服务采购。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并且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  限额标准与组织形式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均应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五条  不使用学校资金的、涉及广大师生利益的服务类项目金额达10万元及以上的,也应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畴,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六条  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的各类项目,由采招中心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采购。具体采购组织形式为:

(一)采购金额达到国家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采招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金额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如需变更采购方式应首先向采招中心提交变更申请,采招中心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归集后向财政部一揽子提出,财政部进行审批。

(二)采购金额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限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由采招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第七条  采购金额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限额的项目,由二级单位按照《华东理工大学二级单位采购指导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操作程序

第八条  项目采购单位提出货物或服务采购需求,登录华东理工大学采购信息网并进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后,打印《华东理工大学采购申请表》,由学校立项主管部门、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获得批准后,项目采购单位向学校采招中心提交采购申请表,同时附上相关审批文件和采购需求。

        采购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或危险品等,须经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货物与服务采购主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比选等采购方式实施,具体采购方式由采招中心组织审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公开招标项目由采购组织单位实施,其程序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采招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协同项目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标明特定的投标人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经项目采购单位确认后发布;

(二)发布招标公告。采招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或华东理工大学采购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五)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出现废标情形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需要变更其他方式采购的,采招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适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六)开标

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3.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4.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七)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政府采购项目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八)评标

     1. 评标程序按照以下程序履行: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核对评标结果,有法律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3.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4.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1人为采购人代表。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评审专家由采招中心组织选取。

    6.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7.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8.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九)中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华东理工大学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一)资格预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1.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2. 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3. 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二)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及中标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实施。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若发布谈判邀请公告且经延期后,报名响应供应商仍少于3家或开始谈判后有效供应商少于3家的,可以继续谈判。若谈判内容有实质性变动,应由供应商代表提供书面承诺并经谈判专家小组确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天。

        政府采购中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若发布磋商公告且经延期后,报名响应供应商仍少于3家或开始磋商后有效供应商少于3家的,可以继续磋商。若磋商内容有实质性变动,应由供应商代表提供书面承诺并经磋商专家小组确认。

        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向采招中心提交申请,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内部会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即可实施。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  比选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比选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比选,供应商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比选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非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比选方式采购。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合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凡需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均必须与供应商签订《廉洁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与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过以上标准的,应重新履行采购程序。涉及学校“三重一大” 的情况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和项目验收。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招中心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东理工大学采购工作廉政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招中心负责解释。学校2017年4月11日发布的《华东理工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采〔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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