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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采〔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06-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范围内,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指导办法等。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并不限于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医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在相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或华东理工大学采购信息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与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主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副校长任组长,组员由主管财务副校长、主管实验与设备副校长、主管科研副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基建副校长、主管后勤副校长、审计处长、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定期听取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及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五)对采购与招标过程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

(三)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审定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

(四)组织项目的采购实施;

(五)组织需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

(六)负责采购项目有关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七)完成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项。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工会、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装备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采招中心等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及项目采购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须为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由采招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分别在相对应的专家库中抽(选)取产生,抽(选)取过程接受监督。

第九条  学校立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申请及审核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项目采购单位是申请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合规、完整、明确;

(二)负责完成项目的有关论证,落实采购资金,提出采购申请;

(三)负责项目采购前期的各项材料准备工作,参与采购文件制定及技术释疑;

(四)负责完成合同洽谈和签订;

(五)负责合同执行及完成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在学校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年度采购计划,财务处根据各使用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并录入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录入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采购的依据。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现行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后,财务处汇总上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限额标准与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均应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不使用学校资金的、涉及广大师生利益的服务类项目金额达10万元及以上的,也应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畴,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的各类项目,由采招中心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采购。具体采购组织形式为:

(一)采购金额达到国家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采招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采购金额达到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限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由项目采购单位提出申请,采招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金额未达到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限额的项目,由二级单位按照《华东理工大学二级单位采购指导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及上海市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标准及采购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比选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需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事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七)比选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比选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比选,供应商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比选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非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比选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除捐赠人指定了供应商的,也应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

第二十二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参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在获得立项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如需向上级部门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报批手续),由项目采购单位向采招中心提出采购申请。

        采招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采招中心协同项目采购单位编制采购文件,必要时征得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或华东理工大学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合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凡需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均必须与供应商签订《廉洁协议》。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凡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项目采购单位在项目审计和经费支出时均应提交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招中心申请回避。

第三十六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据本办法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东理工大学采购工作廉政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营权转移,资产处置等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之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与本办法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招中心负责解释。学校2017年4月11日发布的《华东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采〔2017〕1号)、2016年4月6日发布的《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细则(试行)》(校采〔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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