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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校财〔2017〕2号)

发布日期:2017-05-13   浏览次数: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财20172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2017512日        

 

 

 


 

 

内 发:各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                          2017512日印发

 

 

 

华东理工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我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规划、突出重点。要紧密围绕落实学校规划纲要任务和项目单位事业发展的合理需要,以提高项目单位教学能力为核心,解决教学基础条件 “瓶颈”问题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进行科学规划。

    2.统一筹划、统筹使用。加强专项资金与校级预算资金的统筹协调,按照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编制。将专项资金纳入学校财政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同时,专项资金应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受益面积广、能实现开放和共享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房屋修缮: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2.设备资料购置: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

    3.基础设施改造: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改造;

    4.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的项目;

    (2)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的或校办企业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3)非学校产权的家属楼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4)购置公务用车;

    (5)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

    (6)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7)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8)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

    (9)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

    (10)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东理工大学教育类专项经费预算评审工作小组”“华东理工大学条件保障类专项经费预算评审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财务和相关业务的分管副校长分别担任工作小组的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的部分相关成员。财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工作小组的秘书工作。

    工作小组对所有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各项目的入选资格、入库排序和申报金额,有权要求申报单位修改申报材料、改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预算管理要求,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实行分块管理的业务管理责任制。分管副校长及其领导下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分工范围内负责组织校内各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自行开展预审或预评估工作;汇总申报材料,提交“工作小组”评审;统一规划、制定所辖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在项目结束时负责成果验收与绩效考核。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汇总全校各职能部门申报的专项项目,报学校两个工作小组以及教育部评审。根据教育部预算批复数下达年度预算。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专项资金的执行与管理。

    第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的政府采购预算;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能,承担专项资金的相应使用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项目单位可以是职能部处,也可以是二级学院。项目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专项资金建设规划,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执行已批准项目的建设任务,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项目单位的负责人是专项资金项目第一负责人,同时可以为项目指定一个执行负责人。

 

第三章  预算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在所辖业务范围内组织项目单位进行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并提交学校工作小组讨论。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小组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学校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实行三年滚动规划管理,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目标和建设需要,确定四大类项目的资金分配比例。学校工作小组根据教育部年度预算控制数,在项目库内,按照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四大类项目,细化实施内容和预算安排,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年下拨,当年必须执行完毕。项目跨年度实施的,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分年立项申报、安排预算。当年因预算资金不足、未能安排全部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申请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以后年度新增项目一并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建设内容和预算的,在类内调剂的,应当严格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剂;跨类别调剂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调剂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预算评审。

    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不能调整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杜绝重复配置。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各项目单位应对照立项申报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经学校汇总后,报送教育部、财政部。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学校将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奖惩制度。具体奖惩措施参见《华东理工大学中央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建设,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否则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单位如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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