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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暂行)( 校财〔2017〕3号)

发布日期:2017-05-13   浏览次数: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财20173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2017512日        

 


 

 

内 发:各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                       2017512日印发

 

 

 

华东理工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支出是指政府或学校明确具体项目、指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地方政府和学校财政专项拔款安排的各类项目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支出不包括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名词解释

1.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财政部项目库、教育部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我校可设立学校项目库。

2.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3.项目按照预算编报要求分为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各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经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支出项目之外,学校为完成特定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4.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政府专项资助(主要是中央财政专项)和校级财政资助两类专项资金(校级财政专项、校级专项)。

鼓励各单位拓宽资金渠道,积极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严格控制校级财政专项。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华东理工大学各类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工作。如上级单位对专项资金另有具体管理办法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领导职责

1.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2.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学校财经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大决策,主持审批各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对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管理、监督负有领导责任;

3.分管校领导组织、审批其分管范围内的各二级单位专项的立项申报,监督并管理专项的执行。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向各级财政预算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审批专项资金在其分管范围内各单位的二次分配;统一规划、制定所辖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在项目结束时负责成果验收与绩效考核。

    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资金具体分类如下:

1.科研院及人文社科处:负责科技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2.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3.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4.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5.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科与专业发展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6.基建处:负责基建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7.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仪器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8.后勤保障处:负责修缮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9.校友与发展联络处:负责校友发展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10.学工部:负责学生资助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11.其他部门:负责根据资金性质确定对应职能管理部门所管理的其他各类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1.财务处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测算包括政府专项在内的各类财政专项收入,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提出当年可供资助的专项资金总金额。

2.对各条块、各部门申报的专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后,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通过。

3.负责对学校二级部门下达各类专项资金预算。

4.督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审核各个专项的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任务要求。

5.对各部门二次分配的专项,财务处须审核二次分配方案。

6.协助和督促主管部门编制、评审各部门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其他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责

1.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2.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能,承担专项资金的相应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三章  项目支出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项目库管理与项目排序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归口管理的职责,对当年其所辖范围内各单位申报的专项进行专家评估、筛选、并形成项目库,提交学校指定的评审机构(如评审小组、专家委员会、第三方)讨论。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第十条 项目属性与预算安排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的项目明确资金安排的建议和意见,注明项目资金来源是“政府专项”还是“校级专项”。

学校统筹安排政府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结合学校财力,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下合理编制预算。对于未能进入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优先考虑进入下一年度的项目库。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理念与绩效管理

强化年度预算理念,项目跨年度实施的,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分年申报预算。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已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应开展绩效管理,年底对于预算执行差的项目应及时清理出项目库,收回结余资金。只有在有明确的书面政策许可下,才可以安排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章  校级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校级专项资金的管理

校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块内二级预算”的基本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切块分配的专项预算额度,组织、协调、统筹本分管范围内的二级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的申报

1.学校根据年度发展目标与任务,结合财力,明确当年学校重点发展项目、以及用于专项建设的资金总量。

2.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提出其业务所辖范围内的专项建设资金需求,填报《华东理工大学专项经费申报书》(附件一),经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处,由学校切块分配年度专项项目预算;

3.各学院根据年度发展规划,当年如需专项资金资助,应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填写《华东理工大学专项经费申报书》(附件一),通过归口的业务部门向学校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1.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按条块对全校各业务范围内的专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进行汇总、审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通过。

2.各业务分管校领导根据学校切块分配的预算额度,协调、统筹所辖管范围内各部门的专项二级预算;

3.各业务主管部门如对专项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的,应成立专家组,负责评审归口部门所申报专项的可行性和资金需求。在必要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组织答辩,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方可立项。

第十五条 资金的下拨

1.学校当年的专项预算草案,经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及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财务处将各条块的专项预算指导性额度发放至业务主管部门;

2.各业务主管部门如对本部门的专项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的,应编制《华东理工大学专项经费二次分配审批表》(附件二),明确项目名称、负责人、时间进度、核定经费以及支出计划等内容。同时抄报财务处备案,作为专项资金二次分配的依据。

第十六条 资金的使用控制

1.专项资金获校部批准后方可执行。专项资金必须按预算批复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撤销或变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

3.一般情况下,主管部门不得对各类专项资金留存机动费用。主管部门如确实需要机动费用,需事先在申请部门专项资金时予以说明,如获批准,财务处在下达部门专项资金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4.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得开支人员经费。确需开支部分人员经费的,应预先据实申请,报财务处备案,只能在校级财政专项中开支。专项项目完成验收前,人员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所批准金额的60%

5.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的验收和评估

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评估和验收,用于后续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同时,应做好项目成果的整理、宣传和推广。

第十八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期限为经费下达至结项的一年内,逾期将冻结其经费的使用,对确需支付的经费,待项目验收后方可办理。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校部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

政府专项资金除非上级单位另有规定,比照本办法中的校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对于重大政府专项,学校应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东理工大学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校财〔2008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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