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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中央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校财〔2017〕4号)

发布日期:2017-05-13   浏览次数: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财20174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学校中央财政专项预算执行进度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校内各单位的积极性,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加快推进预算执行进度,依据《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财教〔201112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485)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中央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2017512日        

 

 


 

 

内 发:各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                                    2017512日印发

 

 

 

华东理工大学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中央财政专项预算执行进度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校内各单位的积极性,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加快推进预算执行进度,依据《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财教〔201112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485)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直接从教育部等上级部门取得的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经费。按照中央财政预算科目,“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包括“205教育类”、“206科学技术类”及其他类的项目支出。我校目前承担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名称参见附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率”是反映预算执行进度的指标,即指已执行的预算经费占全年预算经费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全年预算经费包括上年结转到本年的预算经费及当年安排的预算经费。当年安排的预算经费包含当年追加预算。

“已执行的预算经费”是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实际对外支出的部分,不包括已预约但未通过审核支付的费用、未冲账的暂付款。

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执行的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

第五条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必须遵循“科学规划、责任落实、突出效益、又好又快、安全合规”的原则,切实保证预算资金及时高效完成。

 

 

第二章  预算执行单位职责

第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方案中确定中央财政专项预算经费或者专项中各部分预算经费的牵头负责的单位。如有新增类别的中央财政专项预算,按“三重一大”程序确定牵头负责单位。

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按照经费建设内容,由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确定一个或多个归口管理部门。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预算方案和预算下达通知书中载明。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下达各相关单位财政拨款经费预算通知书。提前汇总编制各单位次年资金需求计划,向教育部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保证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正常支付。预算资金到位后及时入账、建卡,严格按照预算要求、学校规定进行核算管理。每月月初对校内各单位上一月度财政拨款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学校领导汇报,并通报各单位。对预算资金使用单位采取相应促进管理效果的奖惩措施。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预算执行进度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预算经费执行进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确保按教育部考核要求完成预算执行进度。

1.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

我校专项经费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制度。我校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承担特定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的业务管理责任,牵头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会同财务处开展项目经费管理。

2.二级学院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负责归属于本单位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的全过程管理。院长是该学院承担的所有中央财政专项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每个项目可以指定一个执行负责人。

3.监督部门的责任

审计处按照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处按照职责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经费执行实施全过程督促监管。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学校各相关单位应着眼学校发展,认真开展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经费支持。要根据各个专项经费的申报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做到项目合法合规,预算内容清晰完整、真实可行、数字准确,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十条编制分段或分月资金需求计划。财务处应及时下达年度主要中央财政专项预算控制数。各单位负责人应提前做好项目启动准备工作,预算下达后及时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序时进度考核要求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进度,编制本单位的资金需求计划,并及时报送财务处。

纳入国库支付专项的资金需求计划可分为三个阶段编制。

1.预建设阶段的资金需求。项目建设年度的上一年度为预建设阶段。

2.提前启动阶段的资金需求。项目建设年度11至国库资金到位日(20162017年为2月末)之间的时间为提前启动阶段。

3.正常建设期的资金需求。国库资金到位日至当年年末(一般控制在1220)。

预建设、提前启动两个阶段资金需求须经论证和审批,校部安排预建设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汇总申请国库资金指标。财务处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分段或分月资金需求计划,上报教育部,申请授权支付国库指标,为下年资金支付做好充分保障。

第十二条 考核时点及目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各单位应确保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率每年625日不低于50%925不低于80%1220日不低于100%

第十三条 校内执行进度通报。财务处每月月初对校内各单位上月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根据教育部要求以报告形式向书记和校长汇报,以简报方式通报相关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并将每个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详细通报相关单位。

 

 

第四章  预算执行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学校设立预算执行专项绩效奖励(津贴),对工作出色、业绩突出的中央财政专项预算执行单位给以奖励。学校以当年获得教育部绩效奖励资金为基数,按25%比例从学校预算经费中安排中央财政专项预算执行绩效奖励资金。预算执行绩效奖励以单项奖的形式纳入学校整体绩效考核奖励体系。

第十五条 校内相关单位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金额根据其财政拨款资金预算执行率、资金占比、实施难易程度、资金支付合规性、安全性等因素综合评定,由财务处拟定具体奖励方案,报校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采取分段叠加的办法,截至每年625日预算执行率不低于50%的单位,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金额的20%;截至每年925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80%的单位,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金额的30%;截至每年122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100%的单位,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金额的50%

 

 

第五章  预算执行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预算执行率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实行校领导约谈、年末扣减专项津贴、取消专项申报资格制度、处罚第一负责人制度。若学校财政拨款经费执行进度未达到教育部要求,未能获取教育部绩效奖励拨款资金,只罚不奖。

第十八条 约谈制度。每年312月(暑假除外)期间,在财务处按月统计通报的基础上,连续两次不能达到预算执行进度要求的单位,要向财务处和校领导提交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的书面报告。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将与执行进度不理想的单位领导进行约谈,督促该单位加快经费执行进度。

第十九条 年末扣减专项绩效制度。截至1220,预算执行率低于100%的单位,取消当年预算执行专项绩效全部奖励资格。1220,预算执行率超过100%,但是期中考核时点(625925)未完成学校规定的预算执行率的单位,分别扣减单位当年专项绩效津贴的20%30%

第二十条 取消专项申报资格制度。上年末未完成年度预算执行率(即未达到100%)的单位,结余资金全部上交校部统筹,三年内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不得申请和安排同一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处罚第一负责人制度。上年末未完成学校规定的预算执行率(即未达到100%)的单位,对第一负责人扣减业绩津贴一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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