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9   浏览次数: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确保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履约验收管理

 依法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

 二、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一)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二)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

(四)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校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六)强化采购人对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各相关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七)细化相关制度规定。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细则,切实加强采购活动中的履约验收管理。

(八)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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