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

《华东理工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校采〔2025〕3号)

发布日期:2026-01-14   浏览次数:

华东理工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采购工作,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明确采购流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海市有关规定和《华东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并且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

第四条  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施工类:包括新建工程、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暖通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消防安保工程、通讯网络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等;

(二)工程服务类:包括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投资控制、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程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筑桩基和室内空气品质各类检测等服务;

(三)工程货物类:包括空调设备、强弱电(监控)成套设备、多媒体设备、电梯、电气配电箱(柜)、通风机、通风柜、灯具、洁具、水泵、电缆电线、地板、地砖、石材等。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工程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均应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六条  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的各类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采购。具体采购组织形式为:

(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采招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采购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采购单位提出申请,采招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三)采购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二级单位根据《华东理工大学二级单位采购指导办法》实施。

第七条  凡属报建工程项目的采购规模标准,如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工程等,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已经完成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涉及总包范围内的暂定价材料和暂定专业分包工程,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总包范围内的暂定价材料预算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由学校和总包方联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暂定价材料预算在1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由总包方推荐材料供应商,由基建处牵头,组织投资控制和招标代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并与总包方协商后,报审计处审核确认,经学校和总包方协商一致,也可通过公开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二)暂定专业分包工程预算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由学校和总包方联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工程公司;专业工程预算在50万元(含)人民币和400万元(不含)人民币之间的,由学校和总包方联合通过学校采招中心以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专业工程公司;专业工程预算在5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由建设项目所属职能部门根据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暂定价材料或专业工程预算超过原招标文件设定的须先上报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及时向采招中心备案。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操作程序

第十条  项目采购单位提出工程采购需求,登录华东理工大学采购信息网并进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由学校立项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处进行审核。获得批准后,项目采购单位向学校采招中心提交申请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工程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比选等方式实施,具体采购方式由采招中心组织审定。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比选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比选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比选,供应商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比选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华东理工大学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学校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华东理工大学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一般审查由采招中心组织实施,重点审查由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二十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如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可直接与捐赠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项目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合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时,不得对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凡需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均须与供应商签订《廉洁协议》。

第二十五条  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采购人确需调整或追加的应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采购活动中形成的立项审批文件、执行过程文件、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由采招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与管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招中心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东理工大学采购工作廉政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招标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招中心负责解释。学校201965日发布的《华东理工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采〔20194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华东理工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采〔2025〕2号)

下一篇: 《华东理工大学二级单位采购指导办法》(校采〔20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