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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校采〔2019〕6号)

发布日期:2019-09-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放管结合,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文件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单位用于科研(含与科研相关的教学)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配套服务及货物(附件、实验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但不包括学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

第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限制,凡符合本细则所界定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皆不需要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第四条  对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根据科研需要,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五条  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用委托研制开发等方式获取的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华东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9〕6号)及科研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式干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限额标准与组织形式

第八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不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由二级单位按照《华东理工大学二级单位采购指导办法》进行采购;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组织实施;

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国家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原则上由采招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操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审批论证制度,向采招中心提出采购申请前,采购人应按照《华东理工大学装备资产申购论证管理细则》(校实〔2018〕6号)完成论证及审批。

第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进行备案。学校采购进口设备应做好进口专家论证工作,进口专家论证工作,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专家来源、数量及专业结构等均可结合学校实际自行确定,本单位内部人员也可作为专家参与论证。

采购单位可单次或批量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备案事项不再填报主要性能指标、性能等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由采购人提出确属科研急需的理由,学校科研院进行认定和审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科研急需: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搭建科研平台;

(二)设备故障、实验路线变更等实验过程中的紧急情况;

(三)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经费执行周期紧张;

(四)学校科研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学校对于确属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优先采购,快速采购,压缩采购周期,实现特事特办、随到随办。

第十二条  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用比选、询价(网上竞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

(一)比选。采购人通过组建比选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比选,供应商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比选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询价(网上竞价)。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是询价的一种方式,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

(三)单一来源。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政府采购限额以上,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购人可根据科研需要,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

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由教育部归集后向财政部(国库司)一揽子申报。财政部(国库司)将通过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审批“绿色通道”,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第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以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学校内部人员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采招中心可在我校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自行选择的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由采招中心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

第十五条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 (财办库〔2016〕413号)等文件规定,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应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采购相关信息,对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在指定媒体和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合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当及时按照《华东理工大学装备资产验收管理细则》(校实〔2018〕5号)进行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招中心负责解释。学校2017年4月7日发布的《华东理工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校采〔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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