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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采〔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6-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采购工作,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明确采购流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东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并且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

第四条  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施工类:包括新建工程、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暖通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消防安保工程、通讯网络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等;

(二)工程服务类:包括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投资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跟踪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筑桩基和室内空气品质等各类检测;

(三)工程货物类:包括空调设备、强弱电(监控)成套设备、多媒体设备、电梯、电气配电箱(柜)、通风机、通风柜、灯具、洁具、水泵、电缆电线、地板、地砖、石材等。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工程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均应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六条  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的各类项目,由采招中心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采购。具体采购组织形式为:

(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采招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采购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采购单位提出申请,采招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三)采购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二级单位根据《华东理工大学二级单位采购指导办法(试行)》实施。

第七条  凡属报建工程项目的采购规模标准,如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工程等,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已经完成总承包招标的工程项目,涉及总承包范围内的暂定价材料和暂定专业分包工程,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总承包范围内的暂定价材料预算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由学校和总包方联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暂定价材料预算在1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由总包方推荐材料供应商,经学校价格审核小组(小组由审计处牵头,成员包括基建处或后勤保障处、投资监理和采招中心)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并与总包方协商一致后,通过项目投资监理批价予以确认。若价格审核小组与总包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学校和总包方联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二)暂定专业分包工程预算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由学校和总包方联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工程公司;专业工程预算在50万元(含)人民币和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之间的,由学校和总包方联合通过学校采招中心以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专业工程公司;专业工程预算在5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由建设项目所属职能部门根据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暂定价材料或专业工程预算超过原招标文件设定的须先上报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同时向采招中心备案,并参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操作程序

第十条  项目采购单位提出工程采购需求,登录华东理工大学采购信息网并进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后,打印《华东理工大学采购申请表》,由学校立项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处进行审核。获得批准后,项目采购单位向学校采招中心提交申请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工程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比选等方式实施,具体采购方式由采招中心组织审定。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公开招标项目由采购组织单位实施,其程序参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项目采购单位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组织单位依据项目特点和需要使用国家的标准文本或者本市的示范文本,按照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项目采购单位签字确认后发布;

(二)招标公告。采购组织单位应根据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在相应媒体发出招标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如需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应根据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工程总承包招标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

(三)开标

1. 开标会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

2. 开标采购组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6.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在符合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前提下,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批准。

(四)评标

1.委托招标代理组织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或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采招中心组织的招标项目,由评审小组负责评标;

3.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所呈内容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和比较;

4.在评审过程中,因有效标不足3家,致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进行重新招标;二次招标,有效标仍不足3家,项目采购单位可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五)定标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并在相应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其主要操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实施;

(二)投标邀请。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对象由项目采购单位书面推荐或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优质供应商中选取,经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开标、评标及定标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实施。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仅适用于国家和上海市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其主要操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1.在学校采购信息网(必要时在国家或上海市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邀请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谈判;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学校优质供应商中选取3家及以上供应商,邀请其参加谈判;

3.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采购单位书面推荐供应商,邀请其参加谈判;

4.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谈判程序   

1.谈判由依规组建的谈判专家小组负责,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项目采购单位可以派遣1位代表参加谈判;

2.谈判专家小组分别与响应供应商进行谈判。若发布谈判邀请公告且经延期后,报名响应供应商仍少于3家或开始谈判后有效供应商少于3家的,可以继续谈判。若谈判内容有实质性变动,应由供应商代表提供书面承诺并经谈判专家小组确认;

3.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专家应提交书面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五)成交结果公示和成交通知

1.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成交结果。如有异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工程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国家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天。

国家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若发布磋商公告且经延期后,报名响应供应商仍少于3家或开始磋商后有效供应商少于3家的,可以继续磋商。若磋商内容有实质性变动,应由供应商代表提供书面承诺并经磋商专家小组确认。

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向采招中心提交申请,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内部会商,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即可实施。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项目采购单位代表参加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

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稳定的货物。询价采购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询价准备。准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询价邀请。邀请供应商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投标邀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评审

1. 询价由依规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项目采购单位可以派遣1位代表参加评审;

2. 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原则上不得要求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

3.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一般依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4. 符合要求的报价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询价评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成交结果公示和成交通知。

1.采购组织单位按照谈判专家小组的评审结果,在相应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2. 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成交结果。如有异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比选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比选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比选,供应商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比选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如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可直接与捐赠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项目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合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时,不得对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与工程相关的招标代理、投资监理、施工监理等服务项目,均须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凡需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均须与供应商签订《廉洁协议》。

第二十五条  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采购人确需调整或追加的应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和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采购活动中形成的立项审批文件、执行过程文件、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由采招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与管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招中心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东理工大学采购工作廉政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  凡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项目采购单位在项目审计和经费支出时均应提交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招中心负责解释。学校2017年4月11日发布的《华东理工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采〔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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