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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合同管理制度》(校基〔2017〕6号)

发布日期:2017-04-17   浏览次数: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基20176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基建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合同管理,使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有据可依,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华东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华东理工大学基建合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2017417日      

 

 


 

 

内 发:各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                            2017417日印发

 

 

 

 

华东理工大学基建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使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有据可依,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华东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委托基建处对外签订各类基建相关合同。

        第三条  基建处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合同管理是基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基建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基建处全体干部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专用术语定义

    (一)合同管理岗:指在基建处领导的授权下,具体负责合同流转、签订、登记、变更、归档等事务的管理人员。

    (二)合同履行负责人:指在合同签订后针对某一合同的履行,具体代表学校行使督促、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利,并对该合同的履行具体负责的人员。

 

第二章 合同分类及归口管理

        第六条  根据目前基建管理实际情况,基建合同的分类及归口管理情况如下:

    (一)基建处计划岗归口负责:可研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环评报告编制委托等与报建有关合同的管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检测及实验、档案编制及验收等与工程实施有关合同的管理;

    (二)基建处材料岗归口负责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等有关物资合同的管理;

    (三) 基建处综合办公岗归口负责办公类服务合同、家具和设备采购等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七条  上述未列及的合同由基建处处务会议决定合同归口管理的具体岗位。

        第八条  所有合同签订后均由基建处合同管理岗统一登记,合同管理岗应将合同正本交校财务处基建财务存档,副本分发归档。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合同签订条件确认。合同签订前,合同归口岗位应对合同签订条件进行确认:

    (一)3万元(不含)以下各类基建合同,出具经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二)3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工程技术服务类合同 3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施工和工程货物类合同 ,出具由基建处招标项目评审小组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原件。

    (三)15万元(含)以上工程技术服务类合同/30万元(含)以上施工和工程货物类合同,出具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原件。

        第十条  合同审批权限。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合同审批权限规定上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一)15万元(不含)以下工程技术服务类合同 / 30万元(不含)以下施工和工程货物类合同由基建处处务会议成员流转审批。

    (二)15万元(含)以上工程技术服务类合同 / 30万元(含)以上施工和工程货物类合同,由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流转审批。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基建合同,必须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由法人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格式及流程

    (一)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有格式合同文本的一律采用格式合同文本。

    (二)原则上采用招标文件流转过的合同文本格式,不得更改,由合同管理岗增添招投标约定内容拟定初稿,发审计处审核(含投资监理审查)后报主管处领导审阅,经处长审批同意后签订。

    (三)如合同文本未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合同管理岗会同合同归口岗位拟定合同初稿,经主管处领导审阅后报送 OA系统流转,按照合同审批权限规定审批后,由基建处签订。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十五条  基建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部首部分:应写明合同签订双方的全称。

    (二)正文部分: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合同金额、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款支付拨款和结算方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材料设备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三)结尾部分:应明确双方都必须加盖法人章且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其他印章,注明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有效期限、签约时间及地点。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要点

    (一)合同的合法性。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生效前,严禁进入合同履行程序,严禁先进场后补签合同。如涉及消防、安全等特殊情况,具体实施人员必须先书面报告合同主管基建处领导,并由其按规定逐级上报,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补签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基建处领导及有关岗位负责人应随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履行负责人应全面贯彻合同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如下:

    (一)基建处计划岗牵头落实:可研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环评、安评、交通影响评价、招标代理、设计、设计文件审查、勘察、项目管理等前期技服类合同的履行,并负责相关合同款项支付的初审;

    (二)基建处工程岗牵头落实:项目管理(施工阶段)、监理、施工、检测、监测、全过程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与工程实施有关合同的履行,并负责相关合同款项支付的初审;

    (三)基建处材料岗牵头落实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等有关物资合同的履行,并负责相关合同款项支付的初审;

    (四)基建处综合办公岗牵头落实办公类服务合同、家具和设备采购、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等有关合同的履行,并负责相关合同款项支付的初审。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付款程序

    (一)合同付款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2

    (二)当合同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支付条件满足后,由合同乙方填写付款审批表(附件3)提出支付申请,签字盖章后送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工程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送交投资监理单位审核,投资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送交合同履行负责人或项目工程师(前期及技服类合同直接由合同乙方送交合同履行负责人或项目工程师)。

    (三)合同履行负责人或项目工程师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有无考核扣款金额。

    (四)合同履行负责人或项目工程师审核签字后,送交合同管理岗负责复核,完成复核且上传基建审计管理信息系统流转后,送交基建处分管领导及基建处处长签字盖章。

    (五)基建处签章完毕后,由办公室综合管理岗递交审计处、财务处、主管副校长签字盖章,完成付款审批流程,随后综合管理岗将付款审批表返还合同管理岗及递送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难以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由基建处、审计处与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基建处由处领导牵头,合同管理岗会同合同履行负责人、项目工程师具体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基建处合同管理岗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岗位收执,合同履行负责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参与合同纠纷处理的合同管理岗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并移交基建处基建档案管理岗归档,以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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