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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二级单位采购指导办法》以案释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浏览次数:

 

       2017年4月12日,学校印发了《华东理工大学二级单位采购指导办法(试行)》,2019年6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试行情况,对指导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规范二级单位采购工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就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梳理,现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对二级单位采购制度进行深入解读,以期推动二级单位采购工作更加合规有序。

【案例一】

要点提示:未履行二级单位采购程序

案情概述:

某学院与X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10万元图书出版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前未履行二级单位采购程序。

点评分析:

哪些项目必须进行二级单位采购?

二级单位采购,是指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进行自行采购的行为。符合以下要件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二级单位采购:

(1)采购主体: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直属单位

(2)采购金额: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3)采购对象:工程、货物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医药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图书出版服务、物业服务、广告服务等。

本案中该学院使用学校资金,通过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图书出版服务,且采购金额达到学校二级单位采购限额标准,因此必须先规范完成采购程序,才可以签订合同。实践中如果二级单位不确定拟采购的项目是否必须进行二级单位采购,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先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咨询确定。
制度链接:

《华东理工大学二级单位采购指导办法》(校采〔2019〕5号)第二条、第八条。

 

【案例二】

要点提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不合理

案情概述:

某学院2018年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Y实业有限公司采购了10万元快递服务。专家对项目的单一来源论证意见为该公司能够提供快捷、满意的服务,能够保证快件到达的及时性,能够提供按月结算,满足学院使用量大的需求。

点评分析:

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与比选、询价这两种“货比三家”的采购方式不同,单一来源是一种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特殊采购方式。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因工程、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项目具有特殊要求);(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本案中所采购的快递服务,在市场中有多家供应商可供选择,既未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如新冠肺炎疫情),也并非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因此不属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情形。专家出具的单一来源论证意见中,对该学院快递服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论证不够充分。因此,本项目在采购方式选择上是不合理的。

制度链接:

《华东理工大学二级单位采购指导办法》(校采〔2019〕5号)第十条。

 

【案例三】

要点提示:二级单位采购程序不合规

案情概述:

某学院通过询价向Z材料有限公司采购了39.9万元实验室家具。在二级单位采购备案过程中通过其纸质档案发现,该项目中学院向三家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需求和《二级单位采购报价表》的时间为9月16日,三家供应商完成报价的时间为9月23日,组织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时间为9月20日,签订实验室家具采购合同时间为9月27日。

点评分析:

一、如何进行询价采购?

从二级单位采购的大数据来看,询价是被采用最多的一种采购方式。询价的采购流程相对简单,采购效率高,但是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前提必须是规范采购。询价采购的流程应严格遵循先报价后评审,先履行采购后签订合同的基本规范。

二级单位询价采购程序如下:

(1)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

(2)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以公开或专家推荐的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采购需求和《二级单位采购报价表》。

(4)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填写《二级单位采购评委评审意见表》。

本案中该学院在三家供应商未完成报价的情况下就先行组织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其采购程序是不合规的。

延伸补充:

什么是网上竞价?

网上竞价是询价的一种方式,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

网上竞价的操作程序如下:

(1)采购人登录“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和采购需求,提交采招中心发布竞价公告。

(2)供应商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参与竞价。

(3)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解密报价并选择成交供应商。

(4)采招中心对成交结果进行审核并发布结果公告。网上竞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一般情况下,采购人应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选择非报价最低供应商成交的,应在系统中提交选择理由。

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均可选择网上竞价来完成。目前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网上竞价平台已上线运行,可助力二级单位提高采购效率,科学、高效、规范开展采购,推荐二级单位使用。

制度链接:

《华东理工大学二级单位采购指导办法》(校采〔2019〕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案例四】

要点提示: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案情概述:某学院在同一年中使用同一个经费账号,分多次购买了38万元气相色谱仪、 30万元液相色谱仪,均通过询价方式进行二级单位采购。

点评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构成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将本应由学校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的行为,属于二级单位采购中的违规行为。具体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二级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项目,采用学校集中采购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50万元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二、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同一品目或者类别”?

二级单位可在“华东理工大学采购信息网”( http://czzx.ecust.edu.cn)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同一品目的界定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最低级次品目为准。

本案中所采购的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均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色谱仪”品目,品目编码同为A02100408,属于“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不得化整为零,通过拆分多次采购来规避学校集中采购。假如本案中分别采购了色谱联用仪和质谱联用仪,因其分别属于“色谱仪”(A02100408)品目和“质谱仪”(A02100407)品目,就不属于“同一品目或者类别”。

必须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果采购人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属于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由国家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制度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华东理工大学二级单位采购指导办法》(校采〔2019〕5号)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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